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法人概述
稅務師備考,考生要將知識點扎實記憶,小編幫各位考生準備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的相關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學習。
【內容導航】
1.法人的特征
2.法人的成立
3.法定代表人
4.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民法總論
【知識點】法人概述
法人概述
法人概述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1.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團體。
(2)法人是民法賦予民事權利能力的團體。
(3)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獨立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的財產;獨立于法人成員的財產;獨立于其捐助人或出資人的其他財產。
(4)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的出資人對法人債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
(5)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法律關系。
【總結】判斷一個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往往從以下三個要素進行:有獨立財產、有獨立的名義、能獨立承擔責任。
2.法人的成立
成立條件 | |
(1) | 依法定程序設立 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從其規定 |
(2) | 有必要的財產(對法人)或者經費(對非企業法人) |
(3) |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 |
(4) | 能夠(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
法人組織機構(或法人機關)
【法人住所】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應是法人意思機關或者執行機關所在地。
3.法定代表人
(1)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3)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4)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4.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解釋】對公司法人而言,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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