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宣告失蹤宣告死亡
稅務師考試補報名定于7月25日,還未報名的考生要記住補報名時間。小編幫各位考生準備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的相關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學習。
【內容導航】
宣告失蹤
宣告死亡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民法總論
【知識點】宣告失蹤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
事項 | 法律規定 |
時間要素 |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
下落不明期間的起算 | 一般: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 |
戰爭期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 |
失蹤人的財產管理 | 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
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 |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
失蹤人重新出現 | 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
有權要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發生/條件 | |
①須下落不明達法定期間 | a.一般:下落不明滿4年 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2年 C.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2年時間的限制 |
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自戰爭結束之日或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 |
②須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 |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筆記】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前提 |
③須經法院依法宣告 | 【了解】法院應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般為1年(特殊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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