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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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當事人申請再審(2017年新增)
2.法院決定再審
3.檢察院提出抗訴和檢察建議
4.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訴訟程序
【知識點】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
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
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部分內容根據《行政訴訟法》第90-93條之規定)
1.當事人申請再審(2017年新增)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2)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5)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6)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7)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8)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解釋】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法》解釋第24條)
2.法院決定再審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上述1中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上述1中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檢察院提出抗訴和檢察建議
(1)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上述1中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上述1中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提示】抗訴:上抗下;
檢查建議:同級提,不是司法程序
4.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2)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3)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解釋】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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