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一審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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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適用范圍
審理
與普通程序的轉化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訴訟程序
【知識點】一審簡易程序
一審簡易程序
一審簡易程序
1.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額2000元以下的;
(3)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行政訴訟法》第82條)。
2.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
3.與普通程序的轉化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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