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判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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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判決、起訴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訴訟程序
【知識點】判決、起訴
判決、起訴
經復議案件的判決
根據《適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
(1)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并作出相應判決。
(2)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可以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3)人民法院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
(4)原行政行為合法、復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判決確認復議決定違法,同時判決駁回原告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
被告改變行政行為時的處理
(1)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2)原告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后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后的行政行為進行審理。
(3)被告改變原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判。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認為原行政行為合法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4)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在訴訟中被告作出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繼續審查被告的不作為是否合法。
撤回起訴
(1)申請撤訴
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2)視為申請撤訴
①原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②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未繳納訴訟費用且又未提出暫不繳納訴訟費用申請的。
缺席判決
(1)針對原告的缺席判決
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不予準許,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針對被告的缺席判決
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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