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訴訟原告
稅務師考試報名正在進行中,報完名的朋友們可以全身心的進行備考了。東奧小編為考生準備稅務師知識點行政訴訟原告,為大家備考助力。
【內容導航】
原告的范圍
原告資格的轉移
代為起訴
具體情形下原告資格的確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原告
行政訴訟原告
1. 原告的范圍
行政訴訟原告包括“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解釋】下列情形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被訴的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
(2)與被訴的行政復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或者在復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
(4)與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
2. 原告資格的轉移
(1)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提示】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2)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 代為起訴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
4. 具體情形下原告資格的確定
(1)合伙企業
①合伙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由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作訴訟代表人。
②其他合伙組織提起訴訟的,合伙人為共同原告。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沒有主要負責人的,可以由推選的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
(3)聯營、合資、合作企業各方
如果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4)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人
當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5)非國有企業
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
(6)股份制企業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企業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起訴時,企業其他機構也可以行使企業的起訴權。
【解釋】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
今天的知識點小編已經奉上,想要學習更多知識,請點擊獲取:涉稅服務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