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不受理的案件
小長假已經結束,大家也要收心備考稅務師考試了,小編為大家整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為大家備考助力。
【內容導航】
不受理的案件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不受理的案件
不受理的案件
1.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 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①抽象行政行為能不能直接告;
②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可附帶審查。
【解釋】部分抽象行政行為(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是否合法)可以成為一并審查的對象。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3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3. 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內部行政行為);內部:人事處理、交文來往、職權調整
【解釋】公務員對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復核、申訴等,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4.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①選擇國務院終裁
②省級人民政府的確權決定(復議終局)
5. 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解釋】“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既包括在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中所采取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也包括在偵查過程中為搜集、取得證據而采取的諸如勘驗、檢查、搜查行為,對物證、書證的扣押、鑒定等刑事司法行為。
6. 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行政調解:當事人自愿為基礎、無強制性
行政仲裁: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關、意思自治
7. 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 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解釋1】行政處罰告知行為尚未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解釋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僅就行政許可過程中的告知補正申請材料、聽證等通知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導致許可程序對上述主體事實上終止的除外。
【解釋3】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為,是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協助義務,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如果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協助執行時擴大了范圍或違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損害,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會持續更新,將每天的學習時間合理安排,選擇合適的時段進行學習不同的科目,有助于提高學習效率,強化學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