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1
稅務師考試需要大家長期堅持的學習,而不是三天打魚兩天曬網的態度。小編為大家準備了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
【內容導航】
選擇(非終局)型(“或議或訴”:適用于大多數行政爭議案件)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1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1
1. 選擇(非終局)型(“或議或訴”:適用于大多數行政爭議案件)
(1)選擇先復議
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如果選擇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在復議機關受理后、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經說明理由,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④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如果直接選擇了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則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既提起行政訴訟又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同時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如果先受理的機關是復議機關,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會持續更新,各位考生在學習的同時應主動配合習題進行理解學習,積累做題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