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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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賠償決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特別規定
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特別規定
1.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1)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但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以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此限制。
(2)被申請人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決定;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依據錯誤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
2. 賠償決定
申請人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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