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復議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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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 受理條件
2. 受理決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復議的受理
行政復議的受理
1. 受理條件
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3)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解釋】如果復議申請超過申請期限,又無正當理由申請延長的,復議機關不予受理。
(5)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6)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7)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2. 受理決定
決定不予受理,申請人不服時的處理:
①將情況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反映:上級行政機關認為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的,應當責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時可直接受理;
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過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在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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