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師備考無論選擇哪種學習方法,都要對教材進行系統的學習,以免知識點有所遺漏,提前的預習可以有效的縮短基礎學習的過程,提高學習效率。
【內容導航】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釋】《行政強制法》關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與《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的規定,二者不一致之處,以《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為準。
1.適用條件
(1)原則上要求行政機關無強制執行權;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
(3)申請期限是“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
【解釋】《行政訴訟法》執行解釋/法釋[2000]8號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1)申請前催告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催告書送達10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管轄法院
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申請材料(《行政強制法》第55條)
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①強制執行申請書;
②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③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④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3.兩個重要的舉例
(1)對于稅務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的稅務行政決定,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稅務行政決定,經稅務局稽查局催告仍未履行的,稅務局稽查局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7年新增)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人民法院受理與審理
(1)受理
①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5日內受理。
②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2)審理
①7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行政強制法》第55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行政強制法》第58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②30日內作出裁定(《行政強制法》第58條)
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③立即執行
因情況緊急,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執行。
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應當自作出執行裁定之日起5日內執行。
5.費用
(1)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
(2)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3)人民法院以劃撥、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撥、拍賣后將強制執行的費用扣除。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會持續更新,各位考生在學習的同時應主動配合習題進行理解學習,積累做題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