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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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
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概覽 | |
(1) | 行政強制合法性原則 |
(2) | 行政強制適當原則(合理性原則) |
(3) | 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
(4) | 禁止利用行政強制權謀取利益原則 |
(5) | 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和法律救濟權利原則 |
1.行政強制適當原則(合理性原則)
(1)對于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情況,行政機關“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2)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價值應當適當。
(3)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時所選擇的強制手段應當適當:
①當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時,應當優先使用非強制手段。
②行政機關應當優先使用間接強制手段(代履行、執行罰),在代履行和執行罰無法實現行政目的時,才適用直接強制執行。
③多種強制手段都可以實現行政目的,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損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2.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1)經教育能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實施強制;經教育不能達到目的的,應立即執行。
(2)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書面)當事人履行義務。經催告,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不再實施強制執行。
3.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和法律救濟權利原則
(1)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
(2)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申請行政賠償的權利。
(3)申請司法賠償的權利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執行,且沒有變更基礎行政決定,因“基礎行政決定違法”導致法院的司法強制執行行為違法,且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由“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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