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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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程序法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法基本理論
【知識點】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
1.基本原則
1 | 公開原則 | 主要體現在行政依據公開、行政程序公開、行政信息公開、行政決定公開等方面 |
2 | 公正原則 | 要平等地對待當事人各方,排除各種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見的因素 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必須聽取各方的意見 |
3 | 參與原則 | 行政相對人有權參與行政過程,發表意見,有權要求行政主體對所發表的意見予以重視,如行政聽證程序 |
4 | 效率原則 | 如時效制度、使用簡易程序、緊急處置程序 |
2.基本制度
(1)信息公開制度
凡是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信息資料,除法律規定應予保密的以外,行政主體及有關機構應依法向社會公開,任何公民或組織均可依法獲取。
(2)回避制度
【舉例】《行政處罰法》第37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比如,執法人員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3)行政調查制度
①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②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如果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證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4)告知制度
如《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催告制度
催告制度首次在《行政強制法》中得以確立,是強制執行行政決定的前置程序,主要體現在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催告三個方面。
(6)聽證制度
《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等均規定了聽證制度。
(7)行政案卷制度(案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應當以行政案卷為根據,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當事人申辯、質證的事實作為根據來作出行政決定。
【舉例】“行政許可聽證制度”要求: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8)說明理由制度(包括事實和法律上的理由)
【舉例1】《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等。
【舉例2】《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9)教示制度
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正式作出某種不利決定時,應當明確地告知行政相對人獲取法律救濟的行政機關、法定時限、法定方式等,行政機關如不履行該教示程序,應當承擔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
【舉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10)時效制度
(11)禁止單方接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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