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距離2018年稅務師考試還有近10個月的時間,各位考生可以有充足的時間系統學習,在學習中多做一些習題,有節奏的回顧復習,都是鞏固學習效果的好辦法。
【內容導航】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1.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是國家司法機關(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安全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處理犯罪案件的活動。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指定的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所進行的有關刑事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各民族公民都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5)審判公開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7)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無罪推定)
“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
(8)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
(9)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10)司法主權
(11)法律監督
【解釋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內容 | 負責機關 | |
① |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 | 公安機關 |
② | 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 | 人民檢察院 |
③ | 審判 | 人民法院 |
【解釋2】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偵查階段),或者不起訴(審查起訴階段),或者終止審理(審判階段),或者宣告無罪(審判階段):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又進入到新的專題學習了,將每一步學習的基礎都打牢靠,對后續的學習會有很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