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答疑精華:經復議的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
稅務師考試中,《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考點需要根據最新規定來作答。比如今天我們要給大家解答的疑問:經復議的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相關內容。
【答】《行政訴訟法》第18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也就是說這里不需要區分行政復議是維持還是變更,都是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
教材第357頁表述為:這一規定適用于經過復議而由復議機關改變了原行政行為的案件。這里適用的是舊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根據2015年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此處無需區分是變更還是維持,都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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