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答疑精華: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
正在備考2018年稅務師的考生們在論壇向我們提出問題,《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中,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怎么區分與理解呢?小編特別請教了東奧教務老師,她們給我們提供了寶貴的答案。
其實這兩者很好區分,不同點在于兩者發生的程序不同。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簡單說,駁回起訴就是雖然法院受理了,但是不審理,為啥不審理?因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比如,原告與本案沒有利害關系;沒有明確的被告等等。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后,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這就是說,已經開庭審理了,在審理中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保護,比如,訴訟時效期間已經經過了,原告勝訴權消滅了,此時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抓住關鍵在于有沒有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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