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基礎考點: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基礎考點: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
【內容導航】:
(一)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二)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
(三)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四)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五)當事人未按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六)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

本考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2篇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論概述第七節時效和期間、期日的內容。
【基礎考點】: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
1.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人民法院不支持當事人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2.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3.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4.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5.當事人未按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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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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