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基礎考點: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基礎考點: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
【內容導航】:
(一)行政強制合法性原則
(二)行政強制適當原則
(三)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四)禁止利用行政強制權謀取利益原則
(五)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和法律救濟權利原則

本考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1篇第四章行政強制法律制度第一節行政強制概述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
1.行政強制合法性原則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2.行政強制適當原則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合理,應當符合比例原則。
(1)“設定”行政強制應當適當
法律、法規的立法機關設定行政強制時,應當保持謹慎的態度,在維護公共秩序和保護公民權利之間掌握平衡。
(2)“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適當
①能不實施就不實施
(A)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B)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3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價值應當適當
(A)查封、扣押的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B)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C)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
③選擇適當的強制手段
(A)當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時,應當優先使用非強制手段;
(B)行政機關應當優先使用間接強制手段(代履行、執行罰),在代履行和執行罰無法實現行政目的時,才適用直接強制執行;
(C)多種強制手段都可以實現行政目的,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損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3.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1)經教育能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實施強制。
(2)先行催告
①在制作行政強制決定前要催告,實施行政強制時要說理;在催告或者實施前,只要當事人愿意自動履行的,應當立即停止強制執行;
②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經催告,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不再實施強制執行。
(3)在催告過程中一旦發現當事人有故意逃避履行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教育不能成為惡意逃避懲罰和制裁的漏洞)。
4.禁止利用行政強制權謀取利益原則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2)不得收取保管費;
(3)收支兩條線;
(4)合理確定代履行費用。
5.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和法律救濟權利原則
(1)陳述權、申辯權
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2)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申請行政賠償的權利
①當事人對基礎行政決定沒有異議,只認為行政強制執行違法的,應當單獨就行政強制執行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
②當事人對基礎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對基礎行政決定和行政強制行為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
③針對“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又不提起訴訟才可強制執行”的情況,由于基礎行政決定的救濟期限已過,當事人只能就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尋求救濟;
④針對“當事人對基礎行政決定不服,提起訴訟后,法院維持了行政決定或者駁回了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情況,如果進入強制執行階段,當事人又對強制執行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應當集中審查強制執行行為本身的合法性。
(3)申請司法賠償的權利
①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執行,且沒有變更基礎行政決定,因基礎行政決定違法導致法院的司法強制執行行為違法,且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由“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也有權依法要求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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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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