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基礎考點:行政處罰實施主體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基礎考點:行政處罰實施主體。
【內容導航】:
(一)有權行政機關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三)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本考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1篇第三章行政處罰法律制度第三節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管轄及適用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處罰實施主體
1.有權行政機關
(1)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2)集中實施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3.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1)委托機關
①有相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
②在法定權限內依法委托;
③應當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
④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2)受委托的組織
受委托的組織必須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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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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