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基礎考點:行政處罰的設定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基礎考點:行政處罰的設定。
【內容導航】:
(一)創設
(二)具體化

本考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1篇第三章行政處罰法律制度第二節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處罰的設定
(一)創設
1.法律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3.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4.部門規章
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設定行政處罰的,部門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但罰款的限額必須由“國務院”規定。
【一定數量罰款】
(1)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
(2)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①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②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
③超過上述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5.地方規章
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法律、法規沒有設定行政處罰的,地方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但罰款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6.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二)具體化
1.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的范圍內規定,不得超越法律所規定的范圍而作出具體規定。
2.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規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3.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4.地方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的規定。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教材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4《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目前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教材和相關輔導書均未上市,敬請關注!
責任編輯:荼蘼
- 上一個文章: 2015《稅收相關法律》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基礎考點匯總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