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運輸合同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運輸合同。
【內容導航】:
1.客運合同
2.貨運合同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2篇第三章債權法律制度第二節合同法律制度的內容。
【基礎考點】:運輸合同
1.客運合同
(1)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2)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2.貨運合同
(1)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2)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能夠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4)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5)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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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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