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買賣合同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買賣合同。
【內容導航】:
(一)買賣合同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2篇第三章債權法律制度第二節合同法律制度的內容。
【基礎考點】:買賣合同
1.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明與認定
(1)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2)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預約合同(P143)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定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無權處分(P143)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交付(P143)
(1)交付地點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贅说奈镄枰\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②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2)電子信息產品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3)有關單證和資料
根據《合同法》第136條的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解釋】“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4)發票的證明效力
①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②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其已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5.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權: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原則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P143)
(2)孳息: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P145)
(3)風險: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P144)
【解釋1】《合同法》關于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不適用于不動產。
【解釋2】除非另有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或法律另有規定,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風險和孳息的轉移都是隨“交付”而轉移;并非是風險、孳息隨“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
6.所有權保留條款(P145)
(1)取回標的物
、佼斒氯思s定所有權保留條款,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未按約定支付價款,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的,出賣人可以主張取回標的物。
②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
(2)不得主張取回標的物
、偌s定所有權保留條款的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75%以上”的,出賣人無權主張取回標的物。
、诩s定所有權保留條款的買賣合同中,對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經依法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出賣人不能主張取回標的物。
(3)標的物的回贖與另行出賣
、俪鲑u人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可以主張回贖標的物。
、谫I受人在回贖期間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
③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后仍有剩余的,應當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可以要求原買受人清償,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除外。
7.風險負擔(P144)
【解釋1】所謂風險,是指在買賣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標的物遭受毀損、滅失的情形;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不屬于風險負擔,應當按照“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處理。
【解釋2】風險由賣方承擔的實際含義是“貨物沒了,錢不能收”;風險由買方承擔的實際含義是“沒收到貨物,錢應當照給”。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7)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8)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9)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8.一物二賣(P143)
(1)普通動產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
①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
、诟髻I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圪I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解釋】先交付>先付款>先訂合同。
(2)特殊動產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①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
、诟髻I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鄢鲑u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芨髻I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
9.質量檢驗期間(P144-145)
(1)約定檢驗期間的
、佼斒氯思s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诩s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
【解釋】在此情形下,當事人對“隱蔽瑕疵”的檢驗期間按照“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規定處理。
(2)未約定檢驗期間的
①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2年的規定。
②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10.出賣人多交標的物(P145)
(1)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
(2)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
【解釋】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而未依法支付價款的,屬于不當得利。
(3)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的
、賾敿皶r通知出賣人。
②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的標的物,“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
11.特別解除規則(P145)
(1)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12.憑樣品買賣合同(P146)
(1)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
(2)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3)合同約定的樣品質量與文字說明不一致且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樣品封存后外觀和內在品質沒有發生變化的,以樣品為準;外觀和內在品質發生變化,或者當事人對是否發生變化有爭議而又無法查明的,以文字說明為準。
13.試用買賣合同(P146)
(1)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2)視為購買
①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②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應當認定買受人已經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3)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于試用買賣:
、偌s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②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③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芗s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14.分期付款買賣合同(P146)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3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
(2)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67條);分期付款合同的約定違反上述規定,損害買受人利益,買受人可以主張該約定無效。
(3)出賣人依法解除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根據《合同法》第167條)。
【解釋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出賣人扣留的金額超過標的物使用費以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超過部分。
【解釋2】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同類標的物的租金標準確定。
15.關于違約責任的特殊規定(P146-147)
(1)標的物質量瑕疵的違約責任
①質量保證金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無權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
、谛蘩碣M用的負擔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可以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
、蹨p價責任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當事人有權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價款已經支付的,買受人有權主張返還減價后多出部分的價款。
(2)逾期付款違約金
、儋I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谫I賣合同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不得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
③買賣合同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可以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于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解釋】對賬單、還款協議等記載的內容未構成對原合同相關內容的變更的,則可以作為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依據。
、苜I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3)違反從給付義務的合同解除
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應當依法單方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相關鏈接1】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張法定解除。
【相關鏈接2】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張法定解除。
(4)違約解除與違約金條款
、儋I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相關鏈接】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②調整違約金的釋明權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相關鏈接】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5)定金和損失賠償的并用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賠償可以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6)混合過錯的違約責任承擔規則
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可以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相關鏈接】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7)損益相抵規則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可以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
(二)供電合同(P147)(略)
(三)贈與合同(P147~148)
1.贈與合同的特征
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贈與人可以附義務),但訂立贈與合同屬于雙方法律行為。
【解釋】根據教材觀點,贈與合同原則上屬于實踐性合同。
2.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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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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