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稅收相關法律》之普通程序
【東奧小編】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教材,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稅收相關法律》之普通程序
單項選擇題
債務人甲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乙起訴要求清償債務,人民法院在公告傳喚后甲仍未出現。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的正確處理是( )。
A.應當駁回乙的起訴
B.可以駁回乙的訴訟請求
C.可以缺席判決
D.可以終止訴訟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
【學員提問】
尊敬 的老師,(1)教材347頁倒數第3行“申請人敗訴的,對已執行的財物應予以返還,并賠償申請人因先于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能否舉例說明?
(2)教材351頁第11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規定為裁判生效后2年內提出“與教材352頁倒數第13行”當事人提出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這兩個時間規定矛盾嗎?
(3)教材353頁倒數第二段中”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溝通并建議其撤銷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行為不正確,對嗎?謝謝!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1)教材347頁倒數第3行“申請人敗訴的,對已執行的財物應予以返還,并賠償申請人因先于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這里應該是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于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比如張某申請甲公司支付勞動報酬1萬元,張某是申請人,甲公司是被申請人,如果張某敗訴了,張某應該把先于執行的1萬元退還給甲公司,甲公司有損失的,張某賠償甲公司的損失。
(2)教材351頁第11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規定為裁判生效后2年內提出“與教材352頁倒數第13行”當事人提出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根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205條的規定,6個月的說法正確。
(3)教材353頁倒數第二段中”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溝通并建議其撤銷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行為不正確,理解對。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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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