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內容導航】:
1.有關特殊管轄
2.對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不服
3.委托代理人
4.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前提程序
5.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6.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1篇第五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第六節稅務行政復議的內容。
【基礎考點】: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解釋】《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是在遵循《行政復議法》的前提下,結合稅務領域的具體情況作出的規定。復習過程中,可以選擇將其“特殊規定”單獨把握,“一般規定”與第1-5節的內容合并把握。
1.有關特殊管轄
(1)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解釋1】“計劃單列市”如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省轄市行政隸屬關系,在經濟體制和管理權限上相當于省級,但經濟計劃單列,直接向中央政府負責。
【解釋2】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該情形不適用統一受理與轉送管理的規定,即申請人不能向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
(2)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3.委托代理人
(1)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書面或口頭)1-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2)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的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4.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前提程序
(1)稅款和滯納金
申請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而非“行政復議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
(2)罰款和加處罰款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解釋】可以提供相應擔保以替代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但“罰款和加處罰款”必須先行繳納,不得以擔保替代。
5.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1)種類
稅務行政復議證據包括以下類別: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2)舉證責任
在稅務行政復議程序中,“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3)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4)行政復議機構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過程中取得的有關材料,不得作為支持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
(5)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審查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
(6)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①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②以偷拍、偷錄和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③以利誘、欺詐、脅迫和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④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⑤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復制品;
⑥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⑦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⑧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6.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1)稅務行政復議聽證
①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②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③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應當確認聽證筆錄內容;行政復議聽證筆錄應當附卷,作為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案件的依據之一。
(2)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但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以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此限制。
(3)推定撤銷制度
被申請人未依法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相關鏈接】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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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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