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復議的審理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復議的審理。
【內容導航】:
(一)行政復議的審理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1篇第五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第五節行政復議程序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復議的審理
1.行政復議機關對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僅進行“合法性”審查,而且進行“適當性”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對事實的審查、對主體的審查、對權限的審查、對依據的審查、對程序的審查和適當性審查。
2.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解釋】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3.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解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行政復議期間專門事項鑒定所用時間以及現場勘驗所用時間均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相關鏈接1】行政許可的實施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相關鏈接2】行政機關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日;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相關鏈接3】不計入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事由包括:(1)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而耽誤的時間;(2)因行政機關未依法告知復議權而耽誤的時間;(3)起訴有關的期限。
4.審理依據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相關鏈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并參照適用規章。
5.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6.撤回
(1)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2)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釋】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實或理由重新申請復議。
7.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1)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2)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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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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