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合伙事務執行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合伙事務執行。
【內容導航】:
1.合伙事務執行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2篇第四章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二節合伙事務執行的內容。
【知識點】:合伙事務執行
(1)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具有平等的管理權、經營權、表決權、監督權和代表權。
解釋:普通合伙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各合伙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
(2)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①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不得代表合伙企業),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②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③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④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⑤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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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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