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合伙企業財產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合伙企業財產。
【內容導航】:
1.合伙企業財產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2篇第四章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二節合伙合伙企業財產的內容。
【知識點】:合伙企業財產
(1)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2)財產份額的轉讓
①對內: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釋:對內轉讓財產份額時,不會破壞合伙企業的人合性質(沒增加外人),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②對外: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解釋:對外轉讓財產份額時,先約定后法定:先看合伙協議是否另有約定(愛怎么約定就怎么約定);合伙協議未約定的,法律才規定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合伙人對外轉讓財產份額時,其他合伙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先看合伙協議是否另有約定。
(3)出質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普通合伙人以其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伙協議不得作出與此相矛盾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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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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