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移送材料
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3)涉案物品清單;
。4)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5)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三)異議解決
1.行政執法機關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后,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而非“上級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2.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機關提請復議的文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復議不服仍應要求立案監督,且只能要求立案監督,不能再次要求復議)
。ㄋ模┢渌匾幎
1.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2.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解釋:行政執法機關違法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拒不改正的,對其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4.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相應的罰金。
5.公安機關主動決定立案的案件
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結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
公安機關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后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行政執法機關,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責任編輯:荼蘼
- 上一個文章: 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