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內容導航】:
1.依據
2.移送程序
3.異議解決
4.其他重要規定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1篇第三章行政處罰法律制度第四節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內容。
【知識點】: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一)依據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二)移送程序
1.證據
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必須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
2.基本移送程序
(1)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2)行政執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
(3)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解釋:行政執法機關逾期不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國稅、海關、外匯、金融等)上級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移送,并對其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4)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其中,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5)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法對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
解釋1:公安機關違法不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的,除由人民檢察院依法實施立案監督外,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其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2:“決定”--3日;“移送”--24小時內。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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