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處罰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處罰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
【內容導航】:
1.處罰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1篇第三章行政處罰法律制度第四節處罰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的內容。
【知識點】:處罰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
1.除《行政處罰法》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2.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收繳罰款
(1)《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情形
①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②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解釋: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主要指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行人員依法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當場收繳罰款。
相關鏈接:對公民處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警告,違法事實清楚,有法定依據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情形
①被處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②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3)當場作出決定并收繳的程序
①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該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相關鏈接: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②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
③行政機關應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情 形 |
罰款數額 | |
當場作出 |
對公民 |
50元以下 |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1000元以下 | |
當場作出并收繳 |
根據《行政處罰法》 |
20元以下 |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
50元以下 | |
使用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較大數額罰款” |
對公民 |
2000元以上 |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10000元以上 |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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