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之聽證程序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之聽證程序。
【內容導航】:
1.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
2.程序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1篇第三章行政處罰法律制度第四節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之聽證程序的內容。
【知識點】: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之聽證程序
1.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不包括暫扣許可證或者執照);
(3)較大數額的罰款。
解釋1: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屬于“較大數額的罰款”。
解釋2:并非所有的行政處罰案件都必須適用聽證程序:(1)應屬于上述類型的案件;(2)經當事人申請(在行政處罰中,行政機關不主動舉行聽證)。
相關鏈接:行政許可聽證程序有兩種類型:(1)行政機關主動舉行聽證;(2)相對人申請舉行聽證。
2.程序
(1)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先行告知當事人具有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
(3)行政機關作出聽證決定后,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其他相關事項通知當事人。
(4)聽證應由行政機關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如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參加聽證。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根據調查所獲得的當事人違法事實和證據,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對此可提出申辯并質證。雙方可以進行辯論。
(7)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交給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聽證筆錄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依據之一。
(8)《行政處罰法》未對當事人在聽證程序中享有的權利作出專門的具體列舉規定。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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