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之一般程序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之一般程序。
【內容導航】:
1.立案
2.調查
3.審查
4.告知和說明理由
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6.制作處罰決定書
7.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1篇第三章行政處罰法律制度第四節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之簡易程序的內容。
【知識點】: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之一般程序
1.立案:《行政處罰法》未對立案作出統一明確的規定。
【解釋】立案時應當遵守有關時效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于在2年以內未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追究。
2.調查
(1)依法搜集證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2)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出示證件。
(3)檢查、調查和詢問應制作筆錄。
(4)調查、檢查措施
【解釋1】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規定,海關有權依法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有權依法檢查運輸工具和場所及查驗貨物、物品,有權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有權依法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有關賬冊、單據等資料。但是,海關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8小時;海關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賬冊、單據等資料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案件調查需要,經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解釋2】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享有的權力包括:查賬權;“場地”(不包括生活區域)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詢問權;交通郵政檢查權;存款賬戶檢查權(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等。
3.審查
審查機構根據不同的違法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處理建議。
4.告知和說明理由
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解釋1】說明理由的內容,包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根據和理由及法律依據。
【解釋2】告知權利的內容,包括有權申請執法人員回避,有權為自己辯解、陳述事實并提出證據,有權依法要求舉行聽證等。
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當事人有權在“處罰決定作出之前”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提出相反證據證明自己并未違反行政法規范或不應受行政處罰。
【解釋】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如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意見,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申辯權利的除外。
6.制作處罰決定書
7.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1)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送交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現場的,除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法送達當事人。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依法應當在“2日內”送達。其中,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還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解釋1】以稅務機關查處逃稅案件為例,通常涉及三份文書,依次為:
(1)《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違法行為人依法補繳應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
(2)《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違法行為人已經查實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其有陳述、申辯或要求聽證的權利;
(3)《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決定及當事人的救濟權利。
【解釋2】(1)對《稅務處理決定書》上載明的納稅事項不服的,應當先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由于《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內容并不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當事人不能直接針對該告知書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但可依法陳述、申辯或要求聽證;(3)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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