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破產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破產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內容導航】:
1.破產案件相關人員的義務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4.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5.保全措施的解除與執行程序的中止
6.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中止與繼續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二篇第六章破產法律制度第二節破產案件的申請與受理的內容。
【知識點】:破產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1.破產案件相關人員的義務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經理、監事等其他管理人員)的義務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4.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2)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5.保全措施的解除與執行程序的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6.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中止與繼續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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