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民事權利的分類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民事權利的分類。
【內容導航】:
1.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和社員權
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3.絕對權和相對權
4.對世權與對人權
5.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6.主權利與從權利
7.原權與救濟權
8.既得權與期待權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2篇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論概述第三節民事權利的內容。
【知識點】:民事權利的分類
1.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和社員權
以民事權利的客體所體現的利益性質為標準,民事權利可劃分為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和社員權。
(1)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自由權、隱私權等)和身份權(如配偶權、親權、親屬權)。
【解釋1】(1)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鐘愛和幫助的權利;(2)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產方面進行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只有在子女尚未成年時,父母對子女才有親權,當子女成年后,其即脫離父母的保護, 享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父母對子女的親權即消失);(3)親屬權是指父母與成年子女(如父母對精神病成年子女有撫養權)、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孫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間的身份權。
【解釋2】人身權與其主體不可分離,不具有可轉讓性。
(2)財產權(包括物權、準物權、債權、繼承權)
【解釋】繼承權就其內容而言屬于財產權,但其取得則基于身份關系。
(3)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解釋】知識產權的內容具有“壟斷性”。
(4)社員權,基于社員資格而產生,包括表決權、對業務的知悉、執行、監督權以及盈利分配權、團體終止時的剩余財產分配權等。
【解釋】社員權中最重要的一種是營利社團法人(公司)里的社員權,即股東權。
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以民事權利的作用為標準,可將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1)支配權,是對客體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包括物權、人身權和知識產權。支配權的實現,僅憑權利人單方的意思即可,無須義務人的積極行為相配合。與支配權對應的義務是容忍、尊重和不干涉,表現為不作為。
(2)請求權(如債權),是可以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的內容須借助于義務人的給付方能實現,請求權人不能對權利的標的進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請求義務人實施給付(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
(3)形成權,是指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包括承認權、同意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抵消權、終止權。
(4)抗辯權,是能夠阻止相對人所行使的請求權的效力的權利?罐q權主要是針對請求權的權利,但又不以請求權為限,如有針對抵消權的抗辯權?罐q權的效力在于阻止請求權的效力,從而使抗辯權人能夠拒絕對相對人履行義務,而不在于否認相對人的請求權,也不在于變更或者消滅相對人的權利。
3.絕對權和相對權
以權利實現方式為標準,民事權利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1)絕對權(如物權、人身權),是指無須他人協助即可行使、實現的權利。
(2)相對權(如債權),是指必須借助他人的協助,方可實現的權利。
4.對世權與對人權
以權利效力所及范圍為標準,民事權利可分為對世權與對人權。
(1)對世權,是指能夠請求不特定的一般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物權、人身權。對世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權利主體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義務主體所負義務的內容是對他人權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擾,表現為不作為。
(2)對人權,是指僅能請求特定的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對人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也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所負義務的內容包括積極的作為,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但主要體現為積極的作為。
5.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以權利可否與其主體分離為標準,民事權利可劃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1)專屬權,是指只能由其主體享有的權利,專屬權不得讓與和繼承,如人身權、結婚、離婚、收養權等。
(2)非專屬權,是指非專屬于特定主體,可以讓與和繼承的權利,如一般的財產權。
6.主權利與從權利
以權利相互間的依存關系為標準,民事權利可劃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解釋】債權與擔保債權的抵押權,前者是主權利,后者是從權利。
7.原權與救濟權
救濟權是指在原權受到侵害或者存在受侵害的危險時產生的救濟性權利。
【解釋】王某的人身權受到侵害,王某享有的人身權是原權利,請求侵害人賠償的權利屬于救濟權。
8.既得權與期待權
以權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備為標準,民事權利可劃分為既得權與期待權。
(1)既得權,是指全部法律要件齊備,而為當事人實際享有的權利。
(2)期待權(形成中的權利),是指只具備部分法律要件,須待其余要件具備時才能實際發生的權利。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個文章: 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