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查封、扣押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查封、扣押。
【內容導航】:
(一)查封、扣押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1篇第4章行政強制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查封、扣押
1.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2.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4.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5.行政機關實施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6.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情形的是:
(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2)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補償。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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