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規定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規定。
【內容導航】:
(一)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規定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1篇第4章行政強制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規定
1.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情況,行政機關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2.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不得委托。但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3.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9)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提示: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4.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2)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后,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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