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的征稅范圍_25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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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1.結構范圍
(1)征收房產稅的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則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2)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
2.用途范圍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3.地域范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
所屬章節:第五章 房產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4年《稅法二》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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