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期限_25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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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期限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2)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
2.納稅期限
(1)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
①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
②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
③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
(2)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5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3)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4)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后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所屬章節:第四章 印花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4年《稅法二》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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