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收抵免制度_25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備考稅務師雖苦,挑戰雖多,但堅持就是勝利的曙光?。下文為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稅務師《稅法二》科目預習知識點,一起來學習吧!
我國稅收抵免制度
(一)基本規則
1.直接抵免
居民企業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2.間接抵免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企業所得稅稅法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二)境外所得的范圍和抵免辦法
1.納稅人境外所得的范圍
(1)居民企業(包括按境外法律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被判定為中國稅收居民的企業)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繳納和間接負擔的境外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進行抵免。
(2)非居民企業(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可以就其取得的發生在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直接繳納的境外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進行抵免。
2.抵免辦法
(1)直接抵免
(2)間接抵免
(三)境外所得稅額抵免計算的基本項目
1.企業應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準確計算下列當期與抵免境外所得稅有關的項目后,確定當期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
(1)境內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境內應納稅所得額)和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境外應納稅所得額);(2)分國(地區)別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3)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
2.自2017年1月1日起,企業可以選擇“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四)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確認境外所得的實現年度
2.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思路
3.居民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4.境外分支機構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五)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確認
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1.不應作為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2)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3)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4)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5)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6)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2.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基本條件:
(1)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計算而繳納的稅額。
(2)繳納的屬于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而不拘泥于名稱。在不同的國家,對于企業所得稅的稱呼有著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等。判定是否屬于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主要看其是否是針對企業凈所得征收的稅額。
(3)限于企業應當繳納且已實際繳納的稅額。稅收抵免旨在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僅限于企業應當繳納且已實際繳納的稅額(除另有饒讓抵免或其他規定外)。
(4)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若是稅收協定非適用所得稅項目,或來自非協定國家的所得,無法判定是否屬于對企業征收的所得稅稅額的,應層報國家稅務總局裁定。
3.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換算
若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已直接繳納和間接負擔的稅額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在以人民幣計算可予抵免的境外稅額時,凡企業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的,應按企業就該項境外所得記入賬內時使用的人民幣匯率進行換算;凡企業以人民幣以外其他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應統一按實現該項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進行換算。
(六)適用間接抵免的外國企業持股比例的計算層級
1.含義
境外企業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潤繳納的外國所得稅額中由我國居民企業就該項分得的股息性質的所得間接負擔的部分,在我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2.適用范圍
居民企業(跨國母子公司)從其符合規定“持股條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即跨國母子公司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
3.多層間接抵免法
除另有規定外,由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五層外國企業:
(1)第一層: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2)第二層至第五層:單一上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該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規定持股方式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七)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稅額的計算
居民企業在用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額進行稅收抵免時,其取得的境外投資收益實際間接負擔的稅額,是指根據直接或者間接持股方式合計持股20%以上(含20%)的規定層級的外國企業股份,由此應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從最低一層外國企業起逐層計算的屬于由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
(八)抵免限額的計算
1.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
2.適用稅率
(1)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的稅率是25%,即使企業境內所得按稅收法規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在進行境外所得稅額抵免限額計算中的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納稅總額所適用的稅率也應為25%。
(2)符合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3.非實際虧損額
企業在同一納稅年度的境內外所得加總為正數的,其境外分支機構發生的虧損,由于結轉彌補的限制而發生的未予彌補的部分(非實際虧損額),今后在該分支機構的結轉彌補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九)稅收饒讓抵免
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十)簡易辦法計算抵免
1.定率計算
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雖有所得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或證明,但因客觀原因無法真實、準確地確認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除就該所得直接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所得來源國(地區)的實際有效稅率低于12.5%以上的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企業按該國(地區)稅務機關或政府機關核發具有納稅性質憑證或證明的金額,其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準予抵免;超過的部分不得抵免。
2.“白名單”
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凡所得來源國(地區)的法定稅率且其實際有效稅率明顯高于25%的,可直接按25%計算抵免限額。
(十一)境外所得稅抵免時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所屬章節:第三章 國際稅收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4年《稅法二》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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