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原則和范圍_25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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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原則和范圍
(一)稅前扣除項目的原則
企業申報的扣除項目和金額要真實、合法。納稅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時,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稅收規定計算。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外,稅前扣除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原則 | 要求 |
權責發生制原則 | 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調整) |
配比原則 | 企業發生的費用應當與收入匹配扣除 除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 |
合理性原則 | 要求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
(二)扣除項目的范圍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實際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還應注意三方面的內容:
1.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2.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3.除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項目 | 具體內容 | |
成本 | 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即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 |
費用 | 是指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 |
稅金 | 當期直接扣除 (計入稅金及附加) | 消費稅、城建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口關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環境保護稅 |
分攤、結轉扣除 (計入相關資產成本) | 車輛購置稅、契稅、進口關稅、耕地占用稅、不得抵扣的增值稅 | |
不得稅前扣除 | 可以抵扣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 |
損失 | 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 |
其他支出 | 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
所屬章節: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4年《稅法二》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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