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有哪些
精選回答
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
1.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
2.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以不動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全年應納稅額=計稅土地面積(m2)×適用稅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1. 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
3. 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征稅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
適用稅額
1. 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分級幅度稅額。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規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城區常住人口為標準: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為中等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為小城市。
2.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
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基本優惠
1.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 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 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 自行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10年
7. 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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