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征與免征優惠_2024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減征與免征優惠 | 加計扣除的優惠 |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 減計收入的優惠 |
弱者只有千難萬難,而勇者則能披荊斬棘。東奧會計在線在下文中為各位整理了稅務師《稅法二》科目的基礎考點,快來打卡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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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征與免征優惠(掌握)
(一)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1.免稅
①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②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③中藥材的種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⑤牲畜、家禽的飼養;
⑥林產品的采集;
⑦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⑧遠洋捕撈。
2.減半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②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
1.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1)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主要包括:港口碼頭項目、機場項目、鐵路項目、公路項目、城市公共交通項目、電力項目、水利項目、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等。
(2)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上述規定項目的所得,不得享受上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2.自2013年1月1日起,居民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電網(輸變電設施)的新建項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3.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1.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主要包括:公共污水處理項目、公共垃圾處理項目、沼氣綜合開發利用項目、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海水淡化項目等。
3.以上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1.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技術轉讓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上述優惠范圍。
3.技術轉讓所得的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
4.技術轉讓認定(審批)權限
5.限制性要求
(1)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3)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簡稱“滬港通”或“深港通”)有關稅收政策
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所得的處理:
所得類型 | 企業所得稅處理 | |
轉讓差價 | 征稅 | |
股息 紅利 | H股 | ①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②持有H股未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③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
非H股 | ①持有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②非H股上市公司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可依法申請稅收抵免 |
(六)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稅收政策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征5年企業所得稅。
(八)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
企業2023年至2027年招用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九)鐵路債券利息收入
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24~2027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有關稅收政策
為幫助傷殘人員康復或者恢復殘疾肢體功能,2027年12月31日前,對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所屬章節: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4年《稅法二》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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