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依據
精選回答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這一面積作為計算應繳納土地使用稅額的基礎,確保稅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具體來說,納稅人計算土地使用稅所依據的占地面積可以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核定:
1. 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地產證上記載的用地面積。
2. 土地使用費登記證(或通知書)上記載的征收面積。
3. 相關的房地產權屬資料、合同記載的用地面積。
如果以上資料均無法確定,可以依據建筑面積除以容積率來計算占地面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則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這些區域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分級幅度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的年應納稅額。
具體稅額標準如下(僅供參考,實際標準可能因地區而異):
大城市:1.5元至30元/平方米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平方米
小城市:0.9元至18元/平方米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平方米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1.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對外出租、經營用則還是要交土地使用稅)。
2.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 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經營用地則不免)。
4. 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 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 其他符合免稅規定的土地。
納稅人如因經濟困難或難以支付稅賦,可以到稅務局申請減免或延期繳納,但不可偷稅、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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