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應稅憑證的具體情形_2024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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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稅務師考試就要有決心,堅持本心,半途而廢是做不成任何事情的。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的稅務師《稅法二》科目預習階段知識點,希望同學們可以堅持打卡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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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應稅憑證的具體情形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應稅憑證的標的為不動產的,該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稅憑證的標的為股權的,該股權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
(3)應稅憑證的標的為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的,其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
(4)應稅憑證的標的為服務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3.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書立的購售電合同,應當按買賣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4.下列情形的憑證,不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行政管理權限征收、收回或者補償安置房地產書立的合同、協議或者行政類文書;
(3)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
(4)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5)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
所屬章節:第四章 印花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3年《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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