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納稅人_2024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 印花稅納稅人 | 應稅憑證的具體情形 | 印花稅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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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1.納稅人的基本規定
納稅人 | 解釋 |
立合同人 | 簽訂應稅合同的當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 |
立據人 | 土地、房屋等權屬轉移過程中買賣雙方的單位和個人 |
立賬簿人 | 設立并使用營業賬簿的單位和個人 |
證券交易人 | 在境內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 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單邊征收) |
使用人 | 在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
2.納稅人的具體規定
(1)采取委托貸款方式書立的借款合同納稅人,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按買賣合同繳納印花稅的拍賣成交確定書納稅人,為拍賣標的的產權人和買受人,不包括拍賣人。(2023年新增)
(2)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的拍賣成交價格確定書納稅人,為拍賣標的的產權人和買受人,不包括拍賣人。(2023年新增)
(3)同一應稅憑證,凡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書立并各執一份的,原則上其當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各就其所持憑證的計稅金額全額繳納印花稅。
(4)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均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5)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2023年新增)
所屬章節:第四章 印花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3年《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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