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yè)稅收管理_2024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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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yè)稅收管理
(一)基本規(guī)定
1.此類非居民企業(yè),無須辦理稅務登記和定期納稅申報,而是在取得所得時,由支付人作為扣繳義務人進行源泉扣繳。
2.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3.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yè)所得稅報告表。
(二)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yè)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一般規(guī)定
對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yè)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guī)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股權轉讓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凈值
股權凈值是指取得該股權的計稅基礎:
(1)股權的計稅基礎是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yè)實際支付的出資成本,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受讓成本。
(2)股權在持有期間發(fā)生減值或者增值,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可以確認損益的,股權凈值應進行相應調整。
(3)多次投資或收購的同項股權被部分轉讓的,從該項股權全部成本中按照轉讓比例計算確定被轉讓股權對應的成本。
3.非居民企業(yè)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應源泉扣繳所得稅的同一項轉讓財產所得的
其分期收取的款項可先視為收回以前投資財產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計算并扣繳應扣稅款。
(三)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稅務處理
1.關于擔保費稅務處理問題
非居民企業(yè)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擔保費,應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對利息所得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2.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征稅問題
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轉讓中國境內土地使用權,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總額減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并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時代扣代繳。
3.關于融資租賃和出租不動產的租金所得稅務處理問題
(1)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yè),以融資租賃方式將設備、物件等租給中國境內企業(yè)使用,租賃期滿后設備、物件所有權歸中國境內企業(yè)(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yè)),非居民企業(yè)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取租金,應以租賃費(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yè)的價款)扣除設備、物件價款后的余額,作為貸款利息所得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由中國境內企業(yè)在支付時代扣代繳。
(2)非居民企業(yè)出租位于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對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進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金額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由中國境內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時代扣代繳。
如果非居民企業(yè)委派人員在中國境內或者委托中國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對上述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應視為其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非居民企業(yè)應在稅法規(guī)定的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所屬章節(jié):第三章 國際稅收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3年《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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