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稅優惠_2024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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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稅優惠
一、法定免稅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獎金。(級別)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特殊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二、法定減稅項目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減免稅項目
1.超國民待遇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符合條件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3.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4.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5.對個人購買福利有獎募捐獎券、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6.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7.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儲蓄型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和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1.對退役士兵按照規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發放的一次性經濟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12.對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13.對個人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14.職工從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的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15.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的稅收優惠。
(1)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簡稱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16.自201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非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17.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的稅收優惠。
(1)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三年(36個月)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三年內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18.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稅收優惠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2)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19.對個體工商戶的優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1)具體減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2)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3)個體工商戶在預繳和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時均可享受減半政策,享受政策時無須進行備案,通過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減免稅事項報告表相關欄次即可享受。
20.對法律援助人員依法取得法律援助補貼的稅收優惠(2023年新增)
自2022年1月1日起,對法律援助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規定獲得的法律援助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21.支持居民換購住房的稅收優惠(2023年新增)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
新購住房金額≥現住房轉讓金額?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新購住房金額<現住房轉讓金額?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所屬章節: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3年《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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