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_2024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納稅人 | 個人所得稅稅率 |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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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
(一)納稅人的分類
1.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中國公民、在中國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包括無國籍人員)、港澳臺同胞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投資者。
2.按照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納稅人類別 | 判定標準(住所標準,居住時間標準) | 承擔的納稅義務 |
居民 納稅人 |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 | 無限納稅(境內境外) |
非居民 納稅人 |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的個人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 | 有限納稅(境內) |
(二)所得來源的確定
1.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5)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2.關于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1)個人取得歸屬于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
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計算,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
(2)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且當期同時在境內、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屬境內、境外工作天數占當期公歷天數的比例計算確定來源于境內、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境外工作天數按照當期公歷天數減去當期境內工作天數計算。
3.關于數月獎金以及股權激勵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1)數月獎金是指一次取得歸屬于數月的獎金、年終加薪、分紅等工資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發放的獎金及一次性發放的數月工資。
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股權獎勵以及其他因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者補貼。
(2)無住所個人取得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按照前述“2.關于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規定”確定所得來源地的,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履職或者執行職務時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于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
無住所個人停止在境內履約或者執行職務離境后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對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
(3)無住所個人一個月內取得的境內外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包含歸屬于不同期間的多筆所得的,應當先分別按照規定計算不同歸屬期間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然后再加總計算當月來源于境內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收入額。
4.關于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取得報酬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對于擔任境內居民企業的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無論是否在境內履行職務,取得由境內居民企業支付或者負擔的董事費、監事費、工資薪金或者其他類似報酬,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5.關于稿酬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由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支付或者負擔的稿酬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所屬章節: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3年《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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