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成本的核算方法_2024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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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成本的核算方法
(一)計稅成本對象的確定原則(5原則)
成本對象,是指為歸集和分配開發產品開發、建造過程中的各項耗費而確定的費用承擔項目。
1.可否銷售原則
2.功能區分原則
3.定價差異原則
4.成本差異原則
5.權益區分原則
(二)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
1.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等。
2.前期工程費:如水文地質勘探、測繪、可行性研究等費用。
3.建筑安裝工程費。
4.基礎設施建設費:項目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照明、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費用。
5.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支出。
6.開發間接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等。
(三)成本計算方法
1.企業開發、建造的開發產品應按制造成本法進行計量與核算:
直接成本和能分清對象的間接成本直接計,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間接成本分配計。
2.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間接成本,應按受益的原則和配比的原則分配至各成本對象,具體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規定選擇其一: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積法進行分配。如果確需結合其他方法進行分配的,應協商請求稅務機關同意。
(2)單獨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應按建筑面積法進行分配。
(3)借款費用屬于不同成本對象共同負擔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預算造價法進行分配。
(4)其他成本項目的分配法由企業自行確定。
(四)非貨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確定
方式 | 確認時點 (接受土地投資方) | 成本確認金額 | |
開發產品換土地權 | 本土地開發的產品 | 接受土地使用權時暫不確認其成本,待首次分出開發產品時 | 分出(應付)產品的公允價值+土地使用權轉移稅費+應付補價-應收補價 |
其他土地開發的產品 | 投資交易發生時 | ||
股權換土地權 (接受土地權投資) | 投資交易發生時 | 該項土地使用權公允價值+土地使用權轉移稅費+應付補價-應收補價 |
(五)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3項)
1.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2.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
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3.應向政府上繳但尚未上繳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
所屬章節: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3年《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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