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_2023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如果只是站在原地,那么你看到的永遠只有這頭上的一片天空。稅務師備考正在進行中,不斷前進,才能看到更美的天空。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稅法二科目基礎知識點,同學們快來打卡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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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收優惠
【所屬章節】
第九章 耕地占用稅
【知識點】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
1.免征
(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2)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
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醫療機構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3)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
2.減征
(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以及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依法分別享受免征或減征耕地占用稅優惠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稅款,補繳稅款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改變用途時當地適用稅額計算。
(2)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3)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的其他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4)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減免優惠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納稅人根據政策規定自行判斷符合優惠條件的,納稅人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納稅人對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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